济南市再提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995 元/月
本报3月28日讯(记者 兰萃)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济南市再次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904元/月提高到995元/月,此项工作将于3月31日前完成。
据了解,此次提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904元/月提高到99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76元/月提高到770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95元/月。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356元/月提高到149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179元/月提高到1356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560元/月。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由231元/月提高到255元/月,半自理标准由385元/月提高到424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由770元/月提高到847元/月。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123元/月提高到2336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650元/月提高到1815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320元/月提高到1452元/月。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65元/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82元/月;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32元/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6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1元/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7元/月。保障水平高于全市标准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在本区2021年12月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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