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网点账号虚增油卡余额
大学文化的被告人郝某海系某石化公司山东分公司财务资产处员工,先后179次修改113张充值卡,虚增金额1900万余元,打折卖给油卡“黄牛”非法获利近900万元。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海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加油卡核算、销售核算及库存管理工作。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海在济南市历下区某石化公司一处办公室,通过查出网点号后、猜测登录密码的方式,匿名进入某石化公司加油站多个网点账户的预付费系统,在系统中建立新的账户,配置权限,设置“特殊调整”功能。退出网点账户后,再使用新建账户登录加油站网点系统,使用“特殊调整”功能,对余额为0的充值卡账户进行篡改,虚增余额,后通过自助充值平台将篡改后的充值卡余额充入其本人控制的加油卡账户中。之后从网上找了一个东营收购物卡、加油卡的“黄牛”,将加油卡通过他人以9折左右卖给了黄牛;后期就直接用“黄牛”提供的卡号进行充值。郝某海采用相同方式进入不同的网点账号,先后179次修改113张充值卡,虚增金额 1900万余元,其中近 1200 万余元已被充入加油卡中销售,造成1100万余元被最终消费,郝某海共获利893 万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本案审判长王永革介绍,被告人郝某海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属于盗窃行为,而是职务侵占行为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海的工作职责中没有权限可以修改加油卡的充值金额,其尝试用不同网点的用户名和猜测使用原始登录密码进入系统,建新用户,设置新密码,后使用新建的账户,修改加油卡的金额,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不属于利用其工作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并责令被告人郝某海退赔某石化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267万余元。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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