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王宝泓)济南市制定的《济南市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区及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建设运营及监管等工作。
在用地方面,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济南市的租赁住房市场,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其用地指标实行应保尽保;鼓励利用自有土地,特别是闲置低效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租赁住房;在租赁住求旺盛区域,鼓励利用旧村改造村民保障房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政策规定,支持产业园区建设租赁住房;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以整幢或整单元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的应在同单元内集中布置。对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纳入首期建设。
在规划建设方面,租赁住房规划建设要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针对租赁使用的特点,做好项目内外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相关配套设施须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租赁住房在自持年限内不得进行销售,不得转让及拆分抵押。租赁住房自持期限届满后,可申请调整为普通商品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运营管理方面,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运营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以上租金,收取押金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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