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楼扔下酒瓶“换”来3年刑 虽未伤人,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济南时报 2019-11-19 13:57 大字

因不愿下楼扔垃圾,就将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直接从租住的10楼房间窗户抛出,虽未砸到人,但危及公共安全,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前,经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7月17日17时许,赵某在收拾其新租住的济南某小区10楼的房间时,因不愿意下楼扔垃圾,将啤酒瓶直接从楼上抛出。更惊险的是,7月18日2时、16时、17时许,更多的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分别落至小区休闲广场及楼前行人通道,虽未损伤人员及财物,但危及公共安全。

经过案情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从10楼向地面抛掷物品,结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抛掷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抛掷物落地点为休闲广场和行人通道这样的公共场所,随时有人逗留或进出,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当中,引起居民恐慌,造成了具体的现实的危险,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将该案提起公诉。

该案公诉人介绍,近年来,城市建设向空中要空间,高楼林立,人们穿梭在高楼大厦之间的城市生活成为常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高空抛物的被害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希望通过该案,警示人们杜绝高空抛物,引领社会风尚,切实维护大家共同的“头顶安全”。 (新时报记者殷玉国)

●相关链接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以后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

高空抛物没砸到人也可入刑

2019年3月24日,广州白云区一男子李某从8楼随意扔下煤气罐、铁锤等物品,致停放在楼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各1辆被砸坏,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2019年7月31日,浙江省舟山市一男子周某因为心烦,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砸到楼下一车辆的车顶。虽没砸到人,且周某已向车主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但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高空抛物的周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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