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坠”何止一字之差 法律人士: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或也担刑责

济南时报 2019-11-16 13:59 大字

近日,最高法出台16条实施举措,其中明文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追责,从法律上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此举也赢得了网友一片叫好。 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一字之差,又会带来怎样不同的责任后果?为了解疑释惑,记者就此继续咨询了济南的法律人士。

“抛”与“坠”咋界定?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在解释最新出台的《意见》时,特别指出,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最高法认为,案例调研显示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巧介绍,“‘抛’字,是一个动词,从动作上就凸显了行为人的故意为之。在刑事犯罪中,侵害行为实施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判断案件性质的一个关键点。打个比方,任巧说,依照一个成年人的正常思维,完全可以意识到自己从高层抛下物品,会导致楼下路人受到伤害,却依然选择主动抛下物品,从行为上看,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然最高法的最新法律解释,依然可能会被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比较“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则主要是因过失导致,任巧表示,在日常市民生活中,这些坠落物往往因为物品所有人、监管人的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导致物品脱落下坠致人死伤。常见的,如摆放在阳台边缘的花盆、摇摇欲坠的窗户、即将脱离的防盗网等生活物品或建筑附件等。“遇到高空坠物的时候,往往需要根据情况不同,厘清责任分担。”任巧说,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从目前来看,承担刑事责任也有极大可能。

找不到实施侵害者咋办?

最高法相关的16条具体措施出台后,有市民也有了自己的疑问。市民李先生就表示,自己与家人非常重视安全,自己一家人也不会向楼下抛洒物品,但其楼上曾有人抛洒物品,具体也不知是谁做的,“我很担心,万一将来出现了问题,又无法找到实施侵害之人,我们这些邻居是否要跟着加害者承担责任呢?这是不是有失公平呢?”李先生所说的这种做法,通俗点讲,就是有争议点的“连坐制”,在一些地区,因为无法查明高空掉落物品的来源,最终一个单元的许多户人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早有先例。

对此,记者咨询了济南市中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梁伟,其介绍,在个别的高空坠物案无法找到责任人时,同一单元的住户,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但在案件审理的实践中,法官适用该条法律,还是需要慎重考量多重因素的。公平是相对的,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尽量通过合理的科学测量、证据采信,圈定可能实施加害的楼层业主,共同承担出现的严重损害后果。

随着最高法相关举措的出台,梁伟认为,或将督促更多业主与物业,加强监控设置与提前预警,通过邻里守望,更有力的禁止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高空坠物的外在原因倘若是因为一种特殊原因的话,侵权人可以免于担责,那就是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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