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出发当日一早自愿取消行程 旅客主张退全款是否合理?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通讯员李雷)去年夏天,李某花费1.8万元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东欧五国12天旅行团,并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然而,出发当日早上,李某告知旅行社,自己因病自愿取消行程。此后,李某多次与旅行社交涉,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8万元,但旅行社只同意退还1000元。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主张。近日,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在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结。
在审理过程中,旅行社辩称,旅游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的70%扣除,如按上述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按双方合同约定,旅行社最高退还30%即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举证证明:国际机票7239元,是团体打折往返票价,按规定不能退;酒店费用4320元已交纳,且有票据,属实际支出,酒店也不能退还;签证费用1000元也是实际支出,不能退还;以上实际支出费用12559元,已实际花费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境外旅游大巴车1565元,导游服务费480元,旅行社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法院最终判决,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费用5441元,是未实际支出费用,旅行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院,济南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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