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金九银十”就业季。无论是求职还是跳槽,难免要遇上一些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就来给您讲讲试用期的那些法律问题——试用期那些事儿

济南日报 2018-10-24 11:32 大字

求职遭遇“连环”试用期

案例回顾

小希最近刚换了一份新的工作,一开始公司和她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可到了第三个月快要发工资时却被告知,公司认为她的表现还有待考察,又把她的试用期延长了2个月。“试用期工资本来就少,熬过了这俩月还不算,还得再熬俩月,这期间不一定什么地方做得不好就被‘开了’,我感觉现在快要被工作榨干了。”小希感叹说。

找工作的大家可能都经历过试用期阶段。关于试用期你了解多少呢?小希入职的公司这种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正确?

普法时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在这一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收条件,能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能否适应或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岗位及工作任务等。

但试用期这一项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

■小希所任职的公司以她表现不好为由单方面把试用期又延长了2个月,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小希任职的公司单方面通知她再延长2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

■小希觉得试用期难熬的一个原因还在于,在这期间公司给的工资太少。那么关于试用期的工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公司以试用期的劳动者达不到正式员工的工作效率为由,不给工资或给得特别少,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仅仅是工资标准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享有法定的全部劳动保障权利,不能因为在试用期内就和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属于合同期的一部分,所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些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或者试用期过后再一次性补缴的单位,其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试用完就说“拜拜”

案例回顾

小杨入职了一家电子公司从事助理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转眼到了第五个月,本以为自己就快要顺利入职的小杨却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小杨觉得自己平时的工作也算完成得认真及时,怎么试用期还没过就被解雇了呢?小杨向公司追问辞退理由,公司人事部门给出的回答仅仅是一句“不符合试用期的标准”。这个回答让小杨无法接受,遂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小杨的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小杨经济赔偿金50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声称小杨在试用期间经常生病请假,不符合试用期标准。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公司考勤表中显示小杨有几天病假,但均为调休,且公司均同意请假,以此为由认定试用期不合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小杨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元。

普法时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与此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那么,《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通常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上述案例中也是如此。公司以小杨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首先,必须明确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可以在招聘时明确告知,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也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考核的依据。其次,要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规定。仅以一些主观意见,并无实际依据而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马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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