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动不了,大厦消防控制室年久失修起大火,谁之责?

黄海晨报 2018-05-30 00:00 大字

【导读】

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一桩案件,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在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责任。

【案情回顾】

济南市历城区某大厦的消防设施年久失修,一直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公安消防部门两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尽快修缮。接到通知后,大厦物业公司想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护,并联系大厦业委会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对方明确回复,最后便不了了之。不久后,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发生了火灾。

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业委会以物业公司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未履行相应服务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6万元。物业公司则表示,公司曾多次提醒并建议业委会批准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业委会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已完全尽到了提醒义务及管理职责,拒绝赔偿。

据了解,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委托管理事项中包括消防控制室。该消防控制室,因年久失修存在故障,曾经被消防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物业公司向大厦业委会申请维修基金对消防设备进行维修,但没有得到业委会的明确答复。2010年7月,大厦业委会在消防控制室失火后,因维修实际花费了11万元。

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维护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守。

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在动用维修基金消除隐患方面,大厦业委会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物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即5.5万元,其他损失由大厦业委会自行承担。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审酌定判决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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