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节税有风险 税收筹划须谨慎:“致通振业”杯税法知识宣传案例(二)
2017年3月某地税机关对辖区内一餐饮服务公司发出通知,对公司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进行专项检查,要求企业先行自查补正。
该餐饮服务公司由自然人张某、段某、刘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2016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20万。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税后利润全部进行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后,分配净利润9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8万元,共计税费48万元。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财务部给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税收“筹划”方案:每月给股东补发工资10万元,12个月共计发放120万元,补发工资后企业利润总额为0元,不实现企业所得税,股东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904万元,税收负担共计35.904万元,节约税费12.096万元。公司董事会经过权衡最终采用了该方案,并进行了申报纳税。
在本次自查补正阶段,该情况被与公司合作的税务师事务所专家了解,却被告知该方案可能存在较大税收风险。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在税前准予扣除。该方案属事后补入,违反了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原则,包括企业未事先制定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等,企业在实施方案时,仅以少缴税款为目的,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的薪酬体系的配套,导致了不应有的税收风险。公司董事会充分听取了税务师的建议,按照原账面利润重新调整并申报补缴税款,避免可能带来的罚款损失。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存在合理的商业行为,不以逃避国家税款为目的,盲目筹划所带来的避税节税,最终都将导致税收风险的产生。
山东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财税顾问、税收筹划等涉税服务为主营业务,同时以关联企业或合作公司的名义从事财务审计、工程审计、资产评估、招标代理、尽职调查等业务。
现有员工36人,其中注册会计师3人、注册税务师11人、资产评估师1人、高级信用管理师3人、造价工程师及造价人员4人、律师2人、高级会计师2人、企业管理咨询人员4人。近几年业务开始向济南、泰安、淄博、临沂等地辐射,在济南、淄博等地设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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