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员工遭复华旅游解雇省仲裁委:涉嫌违反《劳动法》,可申请劳动仲裁
“我在财务出纳岗位干得好好的,可公司突然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是在我怀孕期间。”1月30日,在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复华旅游文化公司”)就职的小蒙向党报热线反映,称自己近期突然收到公司人事部门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她想不明白的是,目前自己已经怀孕6个月,且在日常工作中并无重大过失,为什么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复华旅游文化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称,之所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因为公司对组织框架进行调整和岗位功能合并,在员工与公司未达成岗位调整意愿的情况下才会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考虑到在孕期的员工,公司会给小蒙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怀孕女员工收到解雇通知书
1月26日一早,小蒙像往常一样来到复华旅游文化公司上班。然而,就在她刚坐到办公桌前准备工作时,就收到公司人事部门下发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来公司快一年了,一直从事财务的出纳工作,其间从未出过差错,真不明白为什么解雇我。”小蒙说,2017年3月份她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平时的工作主要是日常现金出纳。
“关键是我现在已经怀孕半年了。”1月30日,小蒙向记者出示了她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提道:“为更好地推进公司及所属各城市公司业务开展,根据公司战略经营管理需要,特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和岗位功能合并,故出纳和相关财务岗位不再另配专人,需对现有岗位人员进行安置处理。”
小蒙称,在她收到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公司人事部门曾与她协商过调整工作岗位,“公司要我去做销售,但是我的专业并不适合,而且也没有相关经验。”小蒙说,按照销售人员的岗位要求,如果完不成任务依然要辞退。
公司回应称是按规章制度调整
1月28日,小蒙收到了公司人事部门寄给她的快件,其中就有未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仅如此,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将这份文件以短信和微信形式发送给我,意思是让我签字。”小蒙说,由于文件中并未加盖公司的公章,她担心贸然签字会影响自己日后的维权。
1月31日,记者联系了复华旅游文化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龚女士。针对小蒙的情况,龚女士称是因为公司的战略调整,一些岗位功能合并,所以取消了小蒙所在的出纳岗位。“我们全国各地的分公司都取消了这个岗位,涉及20多名出纳人员,每个分公司有1名出纳。”龚女士说,公司人事部门曾在前期找过小蒙谈话,并就调整为销售岗位的问题征求其意见,但均被小蒙拒绝。“公司只是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安置,员工拒绝岗位调整的话,我们只能通过合法途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解雇孕期女员工涉嫌违反《劳动法》
“鉴于她(小蒙)是在孕期,又在公司工作了将近一年,公司会给予一定补偿。”龚女士说,如果小蒙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发放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到员工要接受公司岗位调整,如果员工对此有异议,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也会全面配合。”
怀孕女员工因公司组织框架调整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合理?1月31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工作人员称,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此条规定对于孕期、哺乳期和产期内的女员工不适用。因此,复华旅游文化公司要与怀孕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涉嫌违反《劳动法》,建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记者 由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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