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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对奇葩证明说“不”——仅限15项需要村居开证明

济南日报 2017-09-27 12:11 大字

本报9月26日讯(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祝明新)证明我妈是我妈、鸭子自产证明、已故老人无非婚生子女证明……曾深受群众诟病、村居头痛的各类奇葩证明在济南成为历史。今天,记者从市编办获悉,济南市对在本市范围内,政务服务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明确居民到村(社区)盖章开具的证明材料仅限15项。

记者从市编办了解到,在全面清理摸底过程中,10个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南山管委会共上报村(社区)证明材料1303项,平均每县区110项左右。市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济南市确定了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的清理思路,在市级权限内,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按照证明用途,最后分类汇总为目前的15项(见下表)。

是不是这15项之外的证明,村(社区)以后都不开了?据介绍,编制并公布清单,重点约束的是索要证明的部门行为,而不是约束村(社区)。只要是村(社区)职责范围内的,都应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能开则开。

15项需要村居开具的证明

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代办人与参保人亲属(代办)关系证明;

2.监护人证明;

3.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

5.计划生育和婚育情况证明;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初审情况证明;

7.政审类证明;

8.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10.农村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11.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

12.在社区的在校生社会实践证明;

13.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14.在家去世证明;

15.推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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