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系列宣传(第二期)
尊敬的纳税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减税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标准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①~④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指标是什么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①科级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照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分;②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按照企业从“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和“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分档评分;③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分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自主评价后,相关信息如何进行填报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中小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取得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进入信息库的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七、如何理解登记编号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登记编号的。由此,综合考虑《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核算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中附表的样式编制);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本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特别说明:亏损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研发支出,同样可以适用加扣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下列行业不适用本政策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十、享受流程
(一)汇缴享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备案管理。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备案:
1.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相应年度的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附件)。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十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
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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