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伤友情,欠款约定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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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承包了一个大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大笔资金周转,但其自有资金不足,遂向多年好友林某借钱。林某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友情,就将人民币60万元分三次借给了王某,约定月息3分,2014年11月30日前要还清本息。王某借到上述人民币600万的款项后,陆续将之全部投入到工程的建设中去。2014年2月份至2014年8月份,王某分多次共向林某偿还了人民币12万元。谁料,该建设工程项目可能涉及环境污染问题(可能危害到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在施工工程中多次遭到周边居民的强烈反对和阻挠,导致该工程项目在2015年1月份被迫停工。但此时早已过了王、林之间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在林某的多次要求下,王某又陆续向林某还了10万元。之后王某就没再还款,也拒不接听林某电话。2015年2月15日,王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利息15万元。王、林双方多年的友情眼看就要决裂。
荣凯说法: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款合同关系,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并非所有约定事项均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本案中,王某借钱给林某时均约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为36%,远远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约24%),依照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抵作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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