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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济南时报 2017-06-16 14:07 大字

6月9日,济南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本报开设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宣传专栏。本期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将就认定和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职工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中,就“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进行明确,有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记者赵璐 通讯员辛小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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