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划定山体保护红线 侵占山体违建最高每平罚200元
红线内不许新建公墓不许采伐树木
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的自然山体。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济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
根据《办法》,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泉水直接补给区和强渗漏带及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应当列入山体保护名录。
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擅自采石、挖砂、取土;擅自采伐林木;擅自新建公墓;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南山禁止侵占山体的新开发建设
《办法》规定,山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与山体景观相协调,适当开敞临山空间,不得遮挡山体景观视觉走廊,保护山体生态、景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管理的仲宫镇、柳埠镇、西营镇辖区内,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拆一建一、只减不增”禁止侵占山体进行新的开发建设。
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停止审批新的山石类采矿权,对已有山石开采企业应逐步关停。鼓励实施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工程,提高山体森林覆盖率,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生态景观和涵养水源的功能。
山体违建每平罚100-2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垦林地等破坏山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山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开采的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30%—50%处以罚款;对个人处罚不超过1万元,对单位处罚不超过20万元;侵占山体保护范围内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以及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扩大用地范围的,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手续或违反建设规划批复规定,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非指定区域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地形地貌;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乱倒乱堆建筑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保护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办法》,市民可于2017年6月16日16:50时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岳庆杰电话:66605082 传真:66605040 邮箱:Dkc5082@163.co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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