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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竟将客户告上法庭

新晨报 2016-12-24 00:00 大字

【案情再现】

市民李先生年4月通过甲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获得天桥区某小区3号楼2单元室的房源信息,并在甲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看房,同时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其中第二条约定,“李先生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李先生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李先生有关联的人,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李先生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看房后李先生表示有意购买该房产。之后李先生又在网上看到另一中介公司乙公司发布相同房源信息,由于乙公司收取的佣金更低,故李先生之后通过乙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房产过户。甲中介公司得知后,认为李先生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跳单行为”,按照《物业需求看房单》应当赔偿甲公司相应违约金。李先生认为上述房产原房主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甲中介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其行为不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荣凯说法】

甲公司主要是基于《物业需求看房单》中第二条向李先生要求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李先生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李先生并没有利用甲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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