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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免费车

新晨报 2016-08-13 00:00 大字

【案情再现】

五一假期期间,小王与小张作为朋友拼车,小王搭乘小张驾驶的车辆回家。在回家途中,小张驾驶车辆因超速,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小王重伤,后因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系单方交通事故,小王家属遂找到小张要求赔偿。但小张称,小王系搭乘其顺路车,自己并未收其乘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的家人想问:免费搭车一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伤害,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荣凯说法】

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司乘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析,司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无具体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支付部分费用而搭车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并酌情予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提出了对“好意同乘”即免费搭乘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处理的依据。

拼车出行对于司机和搭乘人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即是交通事故的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对此,对于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搭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即可不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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