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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出游发生事故谁担责?

新晨报 2016-11-05 00:00 大字

【案情再现】

林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相约驾车(车辆系林某所有,登记在林某名下)出游,途中因林某驾车疲劳,让同样有驾驶资格的韩某驾驶。车辆在沿山路行驶时,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导致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上郭某、李某两人受伤严重,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双方车辆均已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荣凯说法】

首先,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相关赔偿应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其次,本案中还涉及到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车辆归林某所有,且登记在林某名下,但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为韩某,韩某与林某的关系如何界定?林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相约出游,车辆在韩某驾驶时,韩某与林某之间无相关费用或者委托事项的约定,满足帮工关系法律特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韩某驾驶机动车存在超速、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林某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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