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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慎,赔了房子又赔钱 仲裁员提醒:买房量力而行

生活日报 2016-10-26 22:13 大字

□记者李明通讯员姜枫

生活日报3月18日讯近日,市民沈女士本想在购买商品房后大赚一笔,没想到遭遇变故,无法履行合同,结果没赚反赔10万。仲裁员提醒广大市民,购房者一定要根据自己未来的财产状况理性地选购商品房,并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意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避免出现赔了房子又赔钱的情形。

2013年9月18日沈女士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预售商品房,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沈女士支付了商品房的首期房款,剩余房款由沈女士作为借款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住房贷款,并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由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沈女士的银行贷款合同中承担了保证人的义务,因此,在其与沈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鉴于出卖人为买受人银行按揭贷款提供了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间,双方同意,如买受人连续三个月没有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借款本息,则视为买受人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此外,出卖人有权从已收取的房价款中扣除代偿的借款本息、费用,将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收回房屋并另行出售。”

本来偿还贷款对沈女士不算困难,但没想到,沈女士的生意突遭变故,致使沈女士连续四个月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沈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沈女士对自己状况改观还抱有希望,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沈女士违约为由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沈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沈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沈女士连续三个月没有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房地产开发公司便有权解除合同。沈女士已连续4个月没有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与沈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沈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仲裁庭裁决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沈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沈女士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总计10万元。

仲裁员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根据自己未来的财产状况理性地选购商品房,并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意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避免出现案例中沈女士的情形,不但房屋被收回,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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