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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原图年李某通过申请以万元人民币买受经济适用

山东商报 2016-08-19 12:10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2003年,李某通过申请,以27万元人民币买受经济适用房一套。一个月后,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房以40万元人民转让给黄某。2009年,因房价大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故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腾退房屋。

荣凯说法: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某和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但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合法有效。据此,黄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李某无权要求黄某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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