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初福军与被告王学军离婚纠纷一案现
王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初福军与被告王学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1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建飞:本院受理于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 时 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季杰博:本院受理烟台丛林担保有限公司与季杰博、烟台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对(2014)莱山商初字第 254-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现向你公告(2016)鲁 06 民辖终 145 号民事裁定书、(2014)莱山商初字第254 号案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吴凯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查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姜侍杰、王学萍: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及姜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姜美娜: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位江松:本院受理盖宏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查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华平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鑫盛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 0612 民初 50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受理烟台市宜实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070005131633747,出票人为烟台金海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开发区金沙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10 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 9月 17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付款行为平安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 2016 年6月 5 日做出 (2016)鲁0602 民催4 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市宜实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有权申请支付。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张年生、乔学辉、于金芝、崔松林:本院受理原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义辰经贸有限公司、荆辉胜、乔学辉、于金芝、牟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黄渤商贸有限公司、雷鸣、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辅仁商贸有限公司、王香玲、王茂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被告王香玲、被告王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辅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由烟台辅仁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 3309639.43元(暂计至 2015 年 7 月 26日,至上述借款全部付清之日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赔偿原告律师费 14 万元,并由被告王香玲、被告王茂兴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王香玲、被告王茂兴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5号 2 单元 2202 号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你们承担诉讼、保全费用。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科健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燕红、王文哲、王文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国声、姜淑辉诉被告烟台市科健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以王燕红、王文哲、王文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王燕红、王文哲、王文江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确认被告烟台市科健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 2009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邢余飞、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邢余飞偿还借款本金 330804.02 元及利息20578.37元(计至 2016 年 1月 19 日),自 2016年 1 月 20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偿付律师代理费 15555.34 元;由被告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邢余飞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旧村改造(一期 )17 号楼 1 单元 802 室房产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辛喜静、慕海波、慕海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2、被告辛喜静、慕海波偿还借款本金 208900 元及利息 33206.87元(计至 2015年 12 月20日),自 2015 年12月 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偿付律师代理费 11184.30 元;同时由被告慕海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润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显忠经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 、被告偿付货款 96172.8 元及利息10000 元(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16年 3 月 7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起至被告履行之日止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邵岩、烟台鼎信置业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玉娜诉被告邵岩、烟台鼎信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 89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邵岩、烟台鼎信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8000000 元及利息758.6666 元;2、玉森新城 1 号楼1 层商业 12 套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第 1 项债务;3、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对第1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翟一虎:本院受理原告沙永杰诉被告翟一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 98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你偿还原告欠款 71100 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薛卫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 12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 30 万元及罚息 11512.27 元,共计311512.27 元(罚息计至 2015 年8月 19日),自 2015 年8月20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原告与你于 2014年 4 月 7日签订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偿付罚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41 元,由你负担5973 元,由原告负担268 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6年 5 月 12 日(总第 6268期)第 4 版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送达法律文书原文为“姜浩南:”应更正为“姜浩楠:”,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公告(2015 )南民初字第 703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宋振”的公告中现将“被告青岛信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万强”更正为“被告陈鹏”,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济南泉相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开据的号码为05422414的发票联,不慎遗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乐章 所持第13715201210837838 号律师执业证不慎遗失,流水号10465494,声明作废。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于兴泉所持律师证不慎丢失,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010630343 ,流水号:10314460,声明挂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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