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仁本院受理原告庞玉珍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
张兴仁:本院受理原告庞玉珍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 113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杰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民诉你与刘杰、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刘杰对本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 718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杰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民诉你、刘杰、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乐商初字第 71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栋诉你、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 494 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洪东:本院受理原告郭世武诉被告王洪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25 民初 22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冯少华、丰卫东、韩雪松、滕延明、肖亚春、王华义、郝洪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齐海波、邹玉平:本院受理原告刘爱丽诉被告齐海波、邹玉平、薛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薛凝不服我院(2012)乐民初字第 260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富源县十八连山慕乐煤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源县十八连山慕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8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崔成官、巩翠丽:本院受理原告高洪亮与被告崔成官、巩翠丽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 37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山东方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姜建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拥有的钢管生产线三套、原材料钢材一宗、航吊三台、地磅一台、变电器设备一套等【详见潍正泰评报字 (2016)第 3003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一、2016年 8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逾期视为送达,将随机确定拍卖机构。二、2016 年9月 7 日上午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以 3055102.1 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若第一次流拍,将于 2016年 9 月 28 日上午 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以 2444081.68元(评估值下浮 20%)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现公告通知,望按时派员参加。
昌乐县人民法院
郝书强、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刘岩、许立平、宋乐明、郝玉玲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刘岩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 1179 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恩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才与李继伦、李恩杰、山东进步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坊民初字第 10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孝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宿光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109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韩涛:本院受理原告郝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昌民初字第 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朱凯、王鹏: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峰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诸昌民初字第 78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徐平、巨泽波:本院受理原告柴宿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城民初字第 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元东、王金叶、尹宜国、董莎莎、刘木新、王海秀、万德超、李长青、刘作红、王立军: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诸城商初字第 215、216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5 时、16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孙民臻 ,曾治平 ,陈光奎,谭瑞友,张术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你与刘海运 ,孙民臻 ,曾治平,陈光奎 ,谭瑞友,张术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商重初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罗正、刘长青、刘建富、白汝娟: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高安清、徐芹、张爱军、许培礼、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1时 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栋: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贾民初字第 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贾悦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郭炳芬、刘万春、赵仕奎、常金亨、封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诸相商初字第 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相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韩政花:原告杨金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城民初字第 11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坤田、刘金彩、孙邱龙、张炳秀、王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相商初字第210、211、21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相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耿庆林、闫炳英、王泽选、刘伟娟、平翔波、董玉香: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家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诸朱商初字第 17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魏涛、魏铁江: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家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诸朱商初字第 18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金泉,丁树良,郑梅,张治荣,高常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相商初字第 23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相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淑江:本院受理原告李东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相商初字第 23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相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培栋、郑炜、杨永群、黄瑞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爱军、吴在霞、高安清、许培礼、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波、王守英、高安清、许培礼、张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洪宝、张桂旗、张洪胜、张桂友、张名相、张明录: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与张洪华、王绪花、张名清、张桂荣、张名军、张洪田、张洪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 时 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龙升:本院受理朱红平、于进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5)诸朱民初字第 434、43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朱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 王效金(身份证号:372801630816851 ),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执业证号:31528031108078),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所持律师证不慎丢失,执业证号:13701200210157477,流水号:10464445,声明挂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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