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记者兰姬慧)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制定了虾米(海米)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采购和使用行为规范,发布了《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简称《规范通告》),并将在全省范围内,就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的行为开展集中查处行动。
据悉,《规范通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围绕虾米(海米)的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采购和使用行为规范。要求虾米(海米)的生产者要严格落实原料进厂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着色等食品添加剂;出厂虾米(海米)进行预包装,应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添加剂等信息,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虾米(海米)经营者则要严把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售虾米(海米)必须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虾米(海米)小作坊销售产品要全部使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票通”专用票据》等要求。
据了解,山东是海洋与渔业大省,全省水产品生产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在国家水产品抽检中,合格率一直位于全国前列,但是个别产品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7月份,省食药监局将在全省统一开展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中查处行动。
此次集中查处行动针对虾米生产经营全链条上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具体包括全省虾米生产企业、虾米生产加工小作坊(含加工业户)、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虾米经营者和宾馆、酒店等餐饮环节的虾米使用者。采取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方式,严查违反虾米(海米)生产经营的各类行为。在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检查虾米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虾米销售过程中的规范标识和索证索票;餐饮环节则重点规范虾米的采购和使用等问题。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行动过程中,全省食药系统将畅通检查信息的沟通渠道,加强纵向和横向的配合联动,对在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向上溯源,直至追到生产加工源头。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不断规范全省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虾米(海米)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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