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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后 再没责任了吗

农村大众报 2015-06-26 17:01 大字

【案例】在外打工,不少农民工遇到工伤事故都面临索赔难,手续多、找人麻烦、程序复杂,都让人望而却步。也因此,农民工宁愿选择一次性赔偿,简单快捷,私下了断。可这不见得是上上之策。农民工小林的遭遇就是一个例子。

小林常年在外打工,且务工地总是在变。今年3月起,他跟同乡来济南某工地干钢筋工,这活辛苦,危险度也高。小林就在工作中一个不慎,被钢筋穿进了肚子。工地派人送他进了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可小林的伤还没看好,工地上就派人来跟小林谈判:签个一次性赔偿的协议,这事就算了了;如果不同意,小林后续的医疗费自负。工地上的来人明言:不然出门打官司,拖也拖死人的。

经反复考虑,小林接受了一次性赔偿的协议,到手了5万元赔偿金。可出院没多久,小林工伤恶化,这一来,那5万元根本不够。小林家人又找到工地,可工地上的人说,签了一次性赔偿的协议,工地跟小林的事儿就结束了,既然这事已经按双方满意的结果了结,小林不应该再找麻烦了。

小林一家人很纳闷,难道签了这一次性赔偿的协议,剩下的看病看护等费用真的要自己出吗?

【释义】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另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评析】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一次性赔偿后,用工单位不会因此可以当甩手掌柜。《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即是对此情形的规定。该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读者可根据实际情形参照条例的文本对照。

简单而言,就是说,对于工伤复发或者因工伤需要继续治疗、康复等的职工,用人单位有继续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因此,小林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用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农村大众报记者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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