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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免费发礼品,出了意外谁负责

农村大众报 2015-05-22 00:45 大字

如今,有不少企业、商家注意到了农村市场的潜力,开始以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下乡开拓市场。较为常见的方式有免费发放礼品、组织现场演艺、分送免费体验等等。这些促销活动大都把握住了人们爱贪小便宜、好凑热闹等弱点,所以常常吸引的人很多,场面很热闹。

可人多事杂,容易出乱子。比如发生哄抢、践踏等意外。如果真的碰到这种倒霉事——东西没抢到,人却受了伤,作为活动参与者或顾客,不少人选择自认倒霉。而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李占义律师表示,应视情况而定,有些情形下,消费者是可以向组织方要求赔偿的。

现场被挤伤

商家不“无辜”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个案例,案例中的意外发生在济南市历城区某社区广场。某厨具商为了推销自家炒锅、电壶、油烟机等系列产品,在广场搞活动。为了聚拢人气,该厨具商现场赠送塑料盆、小垃圾筒等礼品。看到有免费的东西可拿,附近不少人都过去抢。现场顿时一片混乱。人流汹涌,李女士措手不及被挤倒在旁边的电动车上,脸部被划破,手臂等处各有瘀伤。

事后李女士称,自己是路过现场,被挤伤纯属活动组织方没有维持好秩序,因此厨具商应该对自己受伤负责。而组织活动的厨具商表示,由于现场混乱,李女士受伤地方是在活动现场离礼品堆最近处,所以应断定李女士是因为参与哄抢礼品,由于自身原因发生意外,因此与组织方无关;更何况,己方也因为活动失控受到了很大损失。

对此,李占义律师表示,商家不能因自己利益受损就表示“无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提供场地方

有时也要赔

组织促销、宣传之类的活动一般都在公共场所。选公共场所,就应当划定区域。否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家也难推责。

除了社区广场、公共道路外,还有些活动是室内的。比如有的商家会在商场、大厦等内划定区域搞宣传。众所周知,不少大型商场的经营和管理是分开的。商家租赁空间,物业管理另有承担。

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意外,提供场地方有时也需要对因意外受伤的顾客负责。

赵老太的遭遇就是这种情形。今年3月份,赵老太去某商场保健区参加保健器械康复体验。活动刚开始,赵老太就因人多拥挤,被挤倒在电动扶梯旁的玻璃板缝间,髋骨等多处受伤。赵老太认为,组织活动的经销商是有责任的。

李占义律师表示,这种情形下商场的物业管理单位也有责任。一般而言,靠近电动扶梯等公共通道的区域,不属于商场哪个柜台专有。作为物业管理方,现场人多时,应当派有保安或专人疏导或者维持秩序。作为场地提供方,如果物业袖手旁观,推诿塞责,意外发生后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与活动组织方一样,承担赔偿之责。

三方分责任

顾客躲不开

参与类似促销、宣传等活动而遭遇意外,虽然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分别向活动组织方、场地提供方或明确实施伤害的一方主张赔偿,但不少情形下,受害方即顾客或消费者本身,也是承担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受害方在活动现场遭遇拥挤、刮擦、磕碰等受意外伤害,自身责任也是难以推卸的。正是因为人多事乱,组织方等容易对场面失去控制。而一旦形成群体伤害事件,具体责任人往往难以认定。在此情形下,受害方就算是头脑清醒,对保全自身或想听从组织方指挥都有心无力——他反而更容易深陷自身受伤和导致他人受伤的两重困境。

因此,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各方不同的责任。对于消费者或顾客而言,为了避免自身受伤害,当再次面对那种大型活动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审时度势,看现场秩序维持的程度和组织方投入管理的人员多少等,再判断是否参与。即便参与其中,也应认真遵守秩序。

农村大众报记者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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