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流动厨师将实行登记管理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记者兰姬慧)为保障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集体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发生,2月16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乡村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者自办或餐馆、流动餐车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上门承办,参加人数较多的各种宴席及餐饮活动。而农村流动厨师,则划定为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无固定单位,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加工制作服务的人员。同时,《办法》本着谁举办谁负责、保障基本安全和多方齐抓共管的原则,对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实行登记管理。
《办法》要求,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经体检合格后,填写《农村流动厨师管理登记表》,并在当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登记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不得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同时,指派厨师上门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馆,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流动餐车经营者应参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和厨房清洁“五规范”原则,取得《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办法》还规定,凡农村集体聚餐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3天将举办者姓名、村(居)名称、聚餐原由,聚餐具体地点等信息以书面、电话、短信息或微信等可靠的形式向村(居)委会报告。不足3天的,应在确定举办时间3小时内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或村(居)协管员(信息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进行检查和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认真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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