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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纠纷,法理和人情的碰撞

农村大众报 2014-11-19 17:43 大字

家住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的梁孔强老人有两个儿子,按理说现在年近70岁的他本应享受天伦之乐,却和二儿子因为养老的事闹到了法院。

原来,2001年,梁孔强和大儿子一起去了青岛城阳居住,几年后,大儿子不幸去世。梁老汉无依无靠只得回老家找二儿子养老,二儿子却拒绝赡养梁老汉。百般无奈之下,梁老汉把二儿子告上了法庭。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农村传统文化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村养老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有数据显示,目前仍有超过90%的农民坚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但这种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农村老人的增多和生育率的下降让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据统计,目前,山东60岁以上人口达1413万人,占总人口的将近1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

“农村新一代年轻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发生了转变,子女外出务工等带来了较为普遍的代际分离和空心村现象,独居老人增多;另外,农村的独生子女增多,形成了‘421’(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和抚养一个孩子)家庭。”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的曹文娟说,这些因素都致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导致农村家庭在养老方面往往不堪重负,产生许多矛盾和纠纷。

拒绝赡养、附条件赡养、推诿赡养责任、无力赡养等让农村的赡养问题成了难解的疙瘩。在与养老相关的纠纷案件中,赡养责任人道德意识淡化,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村赡养纠纷上升的根本原因。农村风俗、习惯做法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也让养老“左右为难”。在许多由村组干部起草的养老协议中,出嫁的女儿往往被排除在外。另外,在农村,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其养老问题往往伴随着分家产问题,“不得财产不养老”也成为不少人拒绝承担养老义务的借口。

◆案例一嫌老人偏心,长子拒绝赡养

威海市的丛大爷今年70多岁了,育有两儿一女,女儿已出嫁,两个儿子也已经成家,现在他和老伴住在小儿子家里。由于住在一起,平时丛大爷老两口常常帮着小儿子操持家务、看护小孩。刚开始,大儿子还逢年过节买点东西孝敬丛大爷,但是后来不知为什么,父子间不再有来往。

“我觉得可能是我给小儿子蒸了两锅馒头,没给老大,他对我有看法。到现在,大儿子已经有18年没给我送过东西了。”丛大爷说,“我住在小儿子家,我能给他啥?啥也给不了,可老大总觉得我偏心。”

近几年,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的丛大爷和老伴只能在小儿子和女儿的接济下度日。2005年的一场大病让丛大爷花费了1万多元,苦于实在无力支撑,他不得不托人向十几年没有正面交流的大儿子讨要医药费,但被大儿子一口回绝,大儿子声称即使输了官司也不给钱。

最终,丛大爷让人代写了诉状,把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支付医药费和平日的赡养费,“平时帮小儿子干活照顾孩子,现在累病了,来找我们要钱,我没理由给他。”大儿媳认为丛大爷没帮他们,他们就不该赡养老人。由于大儿媳情绪激动,当庭没能达成调解,第二天,大儿子闯进父母家中一顿乱砸,被公安机关拘留。最终法院支持了丛大爷的诉讼请求。

▼点评:文登法院葛家法庭梁永强

这是一起典型的拒绝赡养型赡养案件。本案被告人明显是缺乏对赡养义务的性质及归责原则的正确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直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法定归责原则,与一般民事侵权、合同责任采取的过错责任、违约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也不能采取过失相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轻、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父母偏心,没有对自己照顾,但这不能成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特定的血缘关系为前提,并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以父母行为是否妥当公平,不以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融洽为条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借口,子女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老人想撤销养老协议,儿子不同意

济宁市兖州区的陈秀梅(化名)夫妇俩有两个儿子。丈夫不幸患上了大病,而陈秀梅自己也年老体弱。2004年底,陈秀梅召集两个儿子商议养老的问题。经过和孩子们的协商,她和儿子们达成一份协议,协议规定自己和老伴由两个儿子分开赡养。

协议签好后,陈秀梅夫妻俩分别跟两个儿子生活。陈秀梅感到生活上很不方便,非常地痛苦,就和儿子们商量撤销这份养老协议,改由自己和丈夫共同生活,儿子们共同负担养老费用,但儿子们不同意。眼见调解不成,陈秀梅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养老协议书。最终当地法院判决撤销陈秀梅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养老协议书。

▼点评: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律师李璞

赡养协议作为很多农村地区维护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有一定的实用性。但赡养协议往往由于处罚力度和法律制约力不够,变成一纸君子协议,拒不履行的情况也很常见。

本案中陈秀梅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实际是一份赡养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的是赡养的方式,而不是改变子女赡养的义务,考虑到陈秀梅和老伴生活在一起的实际需求,协议内容已经损害了他们夫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赡养义务的有效履行,所以当地法院撤销了他们签订的养老协议。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讲任何条件。但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强制力,很多老百姓宁愿被关起来也拒不执行。

◆案例三替父母赡养祖父,可免除赡养父母义务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由于原告石某与安某的长子石老大履行了替父母赡养祖父的协议,法院依法免除了被告石老大赡养石某与安某的义务。

1990年初,石某、安某夫妇与儿子石老大经村委会协调达成协议:由石老大替石某夫妇赡养祖父、为祖父养老送终,由此不再承担赡养石某夫妇的义务。2009年底,安某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一万五千元左右,石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包括石老大在内的六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承担上述医疗费。石老大以上述协议的存在为由对石某夫妇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石老大代替父母承担赡养祖父的义务,其行为可以视为履行了对原告夫妇的赡养义务,并且原告尚有其他五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生活。故驳回了原告要求石老大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

▼点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河山法庭庭长姚丰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实际生活中,子女替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减轻父母生活上的负担,也可视为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形式,此时在不影响父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减轻或免除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不管哪种形式的赡养,都要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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