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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纠纷屡见不鲜 房子宅地麻烦不断

农村大众报 2014-11-21 17:42 大字

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中,诸如农资、假冒商品、房产、借贷等经济纠纷可谓屡见不鲜。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经济纠纷,都会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在解决纠纷上,农民往往倾向于忍气吞声或者调解。其实,在必要的时候,农民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州市某村大棚里的茄子和辣椒一天天长大,村民们都盼着今年有个好收成。但是一天早上,菜农老赵进棚查看时却傻了眼。“花也落了,叶也黄了。”老赵说,他昨天才打了保花保果的药物,没想到今天秧苗就都蔫了,一问才知道,周围菜农的菜也出现了这种情况。

菜农们一合计,准是昨天打的农药出了问题。“当时买药的时候,农资店老板保证药没问题,说这是新上的好药,我就信了。”老赵带着疑问到农资店找老板问个究竟。但是农资店常老板坚持说药没问题,打完就这个症状,过几天就好。老赵只得半信半疑地回去等,但没想到几天后,花落了,整棚的蔬菜几近绝产。这下老赵和菜农们坐不住了。

“这一棚菜毁了,损失可就大了。”老赵气冲冲地来到农资店找老板理论。原来,农药是真的,但是老板却根据自己的判断让菜农们加大了用药量,这一改不要紧,菜农们可被害苦了。菜农们找农资店老板索要赔偿不成,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

对于这起发生在2010年9月份的案件,当地工商局的梁科长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梁科长表示,本案中如果确实不是农药质量问题,而是农资店老板的错误指导造成的,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一旦农民遇到此类问题,除了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外,还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或者提请仲裁,实在不行就到法院起诉。

另外,在农村经济纠纷案件中,关于房产和宅基地的纠纷近几年呈现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很难调解,一般走法律程序解决。

◆案例一老家房产被侄女侵占

董某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的农村,后来他去了济南工作。前几年,董某到了退休年龄,准备回老家居住,但是回到家他才发现村里已经没了他的房产。

原来,1990年,董某的父亲留下一张分家单,家里的房产由董某兄弟二人平分。1992年,村里进行新村规划,董某的弟弟凭借老房子的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办了两个土地使用权证,户主分别是董某的弟弟和董某的侄女,这等于把董某的房产转移到了其侄女的名下,此事董某并不知情。2010年,村里进行新农村建设,旧房拆迁换得两套新楼房,董某的弟弟和侄女各领一套。董某一直向弟弟要房子,后来董某弟弟同意给哥哥另买一套,弟弟手里钱不够,董某就帮着垫资3万元,出于信任他们也没有签写任何收据。买了新房,事情又变了,侄女拿到钥匙死活不给董某。董某无奈请村委会出具证据,准备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点评:信任不能代替法律

在农村经济纠纷里,房产纠纷一直不断,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房产纠纷发生时,一般与养老、继承、转让以及买卖交易等问题交错在一起,使问题更加复杂,这也成了农村调解难以解开的疙瘩。

本案中,董某房产被侄女侵占的根源在于他过分相信自己的弟弟,以至于中间的“偷梁换柱”过程他并不知晓。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律师杨青说:“1990年当地还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说法,当时的分家协议虽然也受法律保护,但1992年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有效的,董某太相信弟弟,并没有自己去领办相关证件,以至于被侄女钻了空子。”另外,杨青还表示,现在董某只能通过村委会的证明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资料来想办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但由于时间太久,再加上证据不充分,最终结果并不乐观。

◆案例二宅基地“外卖”又反悔

荣成市的于小兵(化名)是当地农村村民,2005年,于小兵把三间民宅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市区的张祥(化名),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契约。后来该村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域,2010年12月,张祥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但这几年于小兵又想要回自己的房子,且张祥和妻子都是非农业户口,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凭着已经签署的买卖协议和安置协议,张祥当然不愿返还房产,最终于小兵把张祥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裁定2005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祥把房产返还给于小兵,但于小兵必须返还给张祥全额购房款和部分房屋增值款等。

▼点评:城镇居民农村买房合同无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是可以出售和出租的,但农村房屋的出售范围一般仅限于该集体的内部成员。因为农村村民在自行转让房屋的同时必然也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因转让而导致宅基地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则损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及其妻子均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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