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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逾期未报废、未检验机动车

济南日报 2013-05-08 09: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昭晖)5月7日,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客“政风行风热线”。记者了解到,5月1日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后,济南市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济南市将对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机动车进行全面排查。

近期,全市交警部门在整治城区道路交通方面,加强和完善了城区交通组织及勤务管理机制,自3月6日起,全市交警部门部署开展了城区交通秩序百日大会战,重点对车站、学校、医院周边交通状况和渣土车运输进行了检查,到目前为止,已取得不错的治理效果,与去年同期相比,车辆闯红灯、超速、涉牌涉证等问题均大幅减少。在此基础上,自4月1日起,全市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货车强行超车、强行会车,超速、超载等十大野蛮行为。截至目前,全市排查大中型货车9364辆,排查记分超过6分、具有货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40680名,货车驾驶野蛮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月1日起,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该标准重新规定了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以及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情况将强制报废。此外,机动车距离新报废标准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在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新报废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等。新规定实施后,对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另外,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需严格按照新规定核算使用年限。

据了解,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济南市将对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机动车进行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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