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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不建幼儿园将不得预售

济南日报 2012-11-21 11:46 大字

■记者相启申

5年内,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针对这一难题,济南市拟出台《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昨日,该办法在济宁教育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单位和市民可以在1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anguihua@163.com。

居住区规划要明确

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意见稿规定,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在编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时,应首先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核定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位置和界线,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规划部门规划确定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用地和建设规模,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指标负责配套建设;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须会同当地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配套幼儿园以教育部门举办为主,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

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学生活动场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小学校、幼儿园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所属级次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对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奖补,同时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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