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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执行难有了新利器

济南日报 2012-07-20 13:34 大字

■记者石晶通讯员屈庆东朱瑞旭

自2010年以来,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2115件,执结案件21434件,涉及标的额27.74亿元;2011年全市各级法院执结案件9074件,实际执结率为86.86%,高出全省平均水平4.96个百分点,但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近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解决执行难题。

协助部门不得实体审查生效法律文书

济南市将健全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公安、检察、金融、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工作整体合力;并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助本级政府排查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废止地方或者部门保护、阻碍执行工作的文件和规定,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协助,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户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此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审判。

政府设立执行救助基金

决议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履行能力的,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救助。市、县两级政府将执行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每年不少于120万元,县级政府每年不少于30万元。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定期接受审计,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目前,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开始探索特困群体案件救助制度,畅通弱势群体保护“绿色通道”。兖州法院出台了《兖州市人民法院特困当事人救助办法》,筹集资金100万元;微山法院制定了《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设立执行救助资金30万元;邹城、鱼台法院设立执行专项困难救助基金,由地方财政每年拨付救助基金10万元,依法为经济上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执行费并给予适当救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为90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资金60余万元。

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当代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以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决议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拒绝或虚假申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到庭接受询问。

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对于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执行人赖账,不得出国出境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作出相应限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相关措施。

例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前,不得受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工商部门逐步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其经营、从业等实行重点监管。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依法阻止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出国、出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档消费的,或者以配偶、子女及他人名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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