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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用房归谁所有?

济南时报 2011-11-10 23:21 大字

作者:李康培整理)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9个,有42名读者登录微博,咨询与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应读者要求,本期解答小区用房权利归属问题。

市民咨询:我们小区许多业主对小区内所涉及的各种用房的权利归属问题比较模糊,请问法律对于物业服务用房、小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会所以及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有何规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1.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2.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3.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会所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4.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5.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见习记者李康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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