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昨起实施受助对象患大病一年可救助6万
作者:尹爽
□见习记者 尹爽
11月28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的《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就意味着今后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救助对象有三个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有参保资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三种方式。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市、县(市)区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由政府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可“一站式”即时结算
该办法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按程序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
部分困难家庭可申请二次医疗救助
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达到1万元,但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
二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为,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5-7万元(含7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7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度内,二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种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该办法同时注明了五种行为产生的费用不能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未经相关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的;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美容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县(市)区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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