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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上书温总理建议加强监管问责

济南时报 2011-11-30 22:43 大字

□本报记者 孙华

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特别提到目前正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问题,要求相关部门1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28日,包括本报在内的众多媒体对此予以报道,各界对校车安全条例的出台充满期待。

29日,济南时报泉城义工律师团负责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编写出校车安全条例法律建议稿,并上书温总理。

律师王新亮:对校车问题早有思考

当天,王新亮表示,对于校车安全问题,他近期一直进行关注,对频发的悲剧颇感痛心的同时,也深入思考如何从法规、制度层面避免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28日开始,他用了一天一夜的时间,以长期的观察、思考及调研为基础,编写出了校车安全条例法律建议稿,并上传到法律网站及相关论坛,征求各界的意见,期望大家一起来完善。

记者发现,王新亮的建议稿,目前已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也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各界征求校车安全条例意见。

上书温总理:监管和问责最重要

就何保证法规完整的执行等问题,王新亮上书温总理,希望自己的意见能起到参考作用。29日9:00,王新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信箱将信件发出。

以下是信件节选:

28日,各大网站、报纸的头条都刊登了您的关于出台《校车安全条例》的讲话,让人感到很欣慰,作为日理万机的总理,能如此关心校车安全、孩子们的安全,应该是所有家长、孩子之幸。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再完善的法律或制度,如果得不到完整的执行,都是一纸空文,一部法律或者制度,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监管和问责,如果这两项能得到完全贯彻执行,那就是一部好的法律或者制度,就能达到立法的目的和效果的。

因此,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我也有义务为我国的法制进程添砖加瓦,以下是我编写的法律建议稿,重点就校车安全的监管和问责两方面进行了讨论,仅供总理及国务院法制办参考。

校车安全条例法律建议稿(节选)

校车生产

■校车生产单位必须交纳校车质量保证金,金额为校车采购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此保证金作为罚金或赔偿款予以罚没。

■校车生产单位对校车的质量承担使用年限内的担保责任,如果在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引发交通事故等涉及赔偿的问题,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校车运营

■校车司机必须具有十年以上驾龄,年龄不超过四十岁,持有A2以上驾照。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

■校车司机的工资由各级政府财政提供。校车司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连续违章两次,应当辞退。校车在运载学生时,应当由所在学校安排两名保安陪同,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安排两名教师陪同。陪同时间视为加班。

■校车的收费由教育部门制定,但不得盈利。

校车监管

■工商局、质监局应当定期对校车生产单位进行例行监管,保证校车的安全生产。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车检测部门进行检查,确保校车的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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