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谁来赔偿?法院判决:饲养人未尽管理责任应担责
案情回顾琐事起误会 上门解释被狗咬
崔某某、周某与张某某系邻居关系。张某某怀疑其家的门窗玻璃被周某用弹弓打碎。周某认为不是其打碎的,便于2016年6月7日晚7时许到张某某家中去解释,随后周某的奶奶崔某某也来到张某某家中。解释中,张某某的妻子与崔某某、周某发生争吵。崔某某、周某称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饲养的狗跑到争吵现场,将崔某某、周某咬伤,二人先后6次到医疗防疫机构注射疫苗,崔某某、周某认为张某某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张某某则辩称,崔某某、周某经常从自己家中进出,关系很熟,狗不可能咬他们;当天,二人不是去自己家中询问和解释,而是故意去闹事,周某把张某某的妻子往屋里赶,想打张某某的妻子。张某某认为自家的狗没有咬崔、周二人;即使是狗咬了二人,也是二人的过激行为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崔某某、周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饲养人未尽管理责任
本案中,首先要确定崔某某、周某是否是被张某某的狗咬伤的事实。张某某虽在开庭时辩称,其所饲养的狗没有咬伤两原告,但其在公安机关对其的调查笔录中已认可其饲养的狗看到双方争吵就跑到争吵现场,并咬伤了崔某某、周某。同时,崔某某、周某当天晚上便去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在张某某没有证据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某某饲养的狗咬伤崔某某、周某的事实成立。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要确定崔某某、周某对被狗咬伤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照上述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因是否是周某将张某某家的门窗玻璃打破而产生纠纷,进而发生争吵,当时张某某的狗并未在现场,但由于张某某未对其所饲养的狗拴牢,致使狗跑到现场,在崔某某、周某未对狗进行挑逗等过激行为的情况下,张某某未及时将狗控制住。应当认定在崔某某、周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因张某某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崔某某、周某被狗咬伤。
为此,济阳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对崔某某、周某因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杨名峰)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平时要管理好自己的狗狗,以免伤及他人,市民也要注意不要对狗狗有随意挑逗等过激行为,尽量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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