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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典礼上礼花炮酿事故 5岁男童右眼被炸盲,谁之责?

山东商报 2013-10-11 06:50 大字

济阳县某村有人结婚放鞭炮庆祝,谁知买来的礼花炮不往上飞,却四面发射,将一名观看婚礼的5岁男童右眼炸盲,大喜的日子却酿成了悲剧。而出事的礼花炮是新郎从一家店铺购买的,这家店铺的老板又从别的店铺转购的一家礼花公司的花炮,由于三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男童父亲以男童的名义将三名被告告上法庭。

7月10日,是老张家娶媳妇的日子,新郎为准备结婚到张毅处购买了8箱礼花炮。在新郎家门前的公路上,按东西方向摆放了购买的8箱礼花炮。上午9时左右,结婚车队进村后燃放礼花炮。想不到的是在礼花炮燃放过程中,最东边的一箱礼花炮正常向上发射了几枚礼花炮后在地面炸开,炸开之后的礼花向四面发射,其中一枚礼花沿地面横飞出去,将在附近观看的5岁男童王俊脸部炸伤。

王俊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5天,出院后到北京同仁眼科中心进行检查,后又到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王俊的伤情为:眼球内异物、外伤性白内障、眼球穿通伤、眼角膜异物等。经司法机构鉴定,王俊因烟花爆炸所致外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王俊右眼目前植入的人工晶体随眼球生长出现视力问题时,需要更换人工晶体,届时约需治疗费用为5000-6000元,正常使用寿命为终身。

王俊的伤情是因新郎从张毅处购买的礼花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该箱存在质量问题的礼花炮是张毅从陈军处转购后卖给新郎的,而陈军是从被告烟花公司批发的。因此,王俊的父亲以王俊的名义向济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对王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张毅、陈军、利民烟花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主审法官张健超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炸伤原告王俊的礼花炮是新郎从被告张毅处购买的,而该箱礼花炮是被告张毅从被告陈军处转购后卖给新郎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张毅提供的视听资料及说明、批发销货发票、鞭炮烟花销售明细表,能够证实被告陈军、张毅均是从被告烟花公司批发烟花鞭炮。因此,法院认定,炸伤原告王俊的礼花炮最终是从被告烟花公司销售出去的。该箱礼花炮在燃放过程中突然炸开,将原告王俊炸伤,应当认定该箱礼花炮存在质量缺陷,因此,张健超法官认定,被告烟花公司应当对原告因本次爆炸事故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俊因本次事故受伤时只有5周岁,其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力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烟花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烟花公司以按60%的比例赔偿原告王俊相应的损失为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通讯员邱茹记者崔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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