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血”孕妇流产致死谁之责?
作者:匡名梅
女报记者 匡名梅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山东济阳县Rh阴性O型血(俗称“熊猫血”)孕妇钟良霞(化名)流产手术中因失血过多不幸离世,死者钟良霞的亲属在向医院讨说法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当时治疗的医院和血液中心。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回放
失血孕妇苦等数小时逝去
4年前,钟良霞发生4个多月妊娠难免流产,在进行清宫手术时,医生才发现她为Rh阴性O型血。在苦苦等待了数个小时后,新鲜采集的血液终于送到医院,钟良霞却没等到救命血的到来,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2008年10月8日,济阳县人钟良霞刚刚怀孕4个多月,出现阴道流血,入住济阳某医院,经检查,她为4个多月妊娠难免流产(有流产的可能性),中度贫血。
次日晨5时许,医生给予口服药物引产,约3小时后,胎儿娩出,因胎盘滞留不下,医生对钟良霞行清宫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医生立即准备给钟良霞输血。经查,发现钟良霞为Rh阴性O型血,济阳某医院没有备用血,随即将钟良霞转往山东某医院。
时近中午,钟良霞转入山东某医院后,医生抢救的同时向某血液中心联系血源。此时病人生命体征不平稳,病情十分危重。
经联系,山东某血液中心也无新鲜的Rh阴性O型血,只有冰冻的Rh阴性O型红细胞4个单位,解冻时间最快需4个小时。
时近13点,钟良霞出现神情淡漠,呼吸急促,医生输注本院自备新鲜血浆400ml、706代血浆500ml;之后某血液中心提供的Rh阴性血浆到,开始滴注,但病情进一步加重;17时许,阴性红细胞送到,医生立即给予输注;不久钟良霞无自主呼吸、心跳,瞳孔散大,临床宣布死亡。
随后,死者家属将济阳某医院、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谁误了孕妇求生时间?
诉讼中,济阳某医院、山东某医院和血液中心都辩称:“不违反法律法规、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经司法鉴定,两家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均存在过错。
济阳某医院:存多种医疗过错
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对于济阳某医院来说,引产术前未按常规治疗。济阳某医院在引产术前应首先采取措施纠正钟良霞的贫血体质,并对术中可能出现的出血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但济阳某医院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存在医疗过错。当发生胎盘滞留时,济阳某医院按常规应先配血备用,然后再行清宫术。
其次,当钟良霞术中大出血后,济阳某医院的操作没有起到有效止血的作用,出血持续不止。
第三,转院措施不当。当济阳某医院发现钟良霞为Rh阴性O型血时,不是立即联合相关科室共同抢救,而是急于将钟良霞做转院处理。
法院认为,济阳某医院对钟良霞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系主要过错。
血液中心:未备足Rh阴性血
对于山东某医院来说,在救治方面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但在病情危重而又在短时间内得不到Rh阴性O型血的情况下,应给钟良霞输注配血相合的Rh阳性红细胞,进行“配合型输血”。山东某医院在此方面存在医疗过错,与钟良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属次要过错。
对于某血液中心来说,由于平时没有准备足够的Rh阴性血,也没有完善的应对Rh阴性血型病人供血的紧急措施或预案,从而使钟良霞失去了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据此,某血液中心存在过错,与钟良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三被告共同赔付近35万元
济南历下法院认为,被告济阳某医院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为钟良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次要过错,各承担10%的责任。钟良霞本人不承担责任。
经济南历下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近35万元,三被告按照各责任比例予以赔付。
接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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