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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湖大饭店被指拖欠工资

都市女报 2012-11-09 03:46 大字

作者:匡名梅)

女报11月8日讯(记者 匡名梅)

11月8日,济阳县的李女士向都市女报反映,今年7月中旬,她应聘到山大路的微山湖大饭店打工,对方未与她签劳动合同,干了一个多月,工资一分没发。她以“孩子上学用钱”为由从老板那拿到1000元后离开。招聘面点工的负责人称,未发工资是因李女士要按离职员工的情况对待,要干满一年以上才能签劳动合同。律师称该饭店做法已违反劳动合同法。

47岁的李女士说,今年7月12日,她通过招聘启事应聘到山大路的微山湖大饭店做面点工,招聘负责人称,每月工资1800元,一分都不会少。“他们让我写入职申请,须写明‘干不够一年,交3000元罚款。’我觉得不妥,写了一句\‘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照顾,这还要交吗?’对方再没回信。”开工前,他们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干了一段时间后,招聘负责人称要考试才能定工资,考试后工资将变为每月1600多元。但当7月的工资表出来后,李女士发现工资竟变成每月1200多元。

原定的1600多元的工资又扣除50元培训费、15元工伤医疗费等。“我从没参加过培训,为什么收50元培训费?没给我办医保为什么扣15元医疗费?还有其他数项扣费,连招聘负责人都说不明白。我干到8月31日,7月的工资还没到手。”李女士说,“鉴于工资低,我假借孩子上学需要钱,拿到1000元后离开,但8月份的工资一直没给我。”

随后,女报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联系到该饭店,招聘负责人说:“一般情况下干满一年以上,视平时表现才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交养老保险。”

当记者询问李女士的事情时,该负责人说:“李女士属于离职员工,其审批手续较复杂,我们没规定‘干不满一年,就交3000元罚款’。”为何不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该负责人称:“她还没过试用期。”当询问试用期多长、扣费等事宜时,该负责人以“现在忙”为由挂断电话。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说,微山湖大饭店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用工长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者有权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双倍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李女士反映的“干不满一年,就交3000元罚款”属实,那么就属于霸王条款,李女士有权拒绝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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