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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东部市场蹬三轮车的秦安农民陈田录被指认盗窃

兰州晨报 2012-02-18 08:59 大字

2009年9月7日,在东部市场蹬三轮车的秦安农民陈田录,被指认盗窃他人价值近2万元的货物,陈田录因此身陷囹圄。2010年11月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田录有期徒刑3年6个月。由于此案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2011年5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2012年2月17日上午,该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公诉人未拿出有力证据证明陈田录实施盗窃。庭审中,已被羁押两年零五个月的陈田录哭诉失主认错了人,请求法院判他无罪。

案件回放:三轮车夫被控盗窃

40岁的陈田录是东部市场的一名三轮车夫,平时靠蹬三轮车为商户转运货物为生。2009年9月7日下午4时许,陈田录在东部市场六区给做生意的秦安老乡运货,途中被东部品牌服饰批发广场商户何文斌的店员何蓉拦住,何蓉称10天前他们商铺雇用一骑三轮车的男子转运价值近2万元的货物,转运过程中三轮车夫脱离她的视线,货物随之丢失。而拉走他们货物的人,跟陈田录相像,要求陈田录去确认一下。

确认过程中,何蓉又叫来了几名男子,一起质问陈田录几天前将他们店内的货物拉到了哪里。由于陈田录始终不承认拉走货物,几名男子开始动手打他。此后不久,失主打电话报了警。陈田录被嘉峪关路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

2010年5月27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陈田录盗窃案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具的主要证据为失主何文斌、店员何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案发时段新东部市场门口附近一段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上有一男子骑着三轮车拉着几包货物经过该路段。但这一视频资料画面非常模糊,无法确认骑三轮车的男子就是陈田录。同时,陈田录称自己的三轮车是绿色的,前轮有挡泥板,而监控录像中的三轮车看不清颜色,且前轮没有挡泥板,不能证明视频资料中的男子是他。

2010年11月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陈田录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下达后,陈田录不服提起上诉。

由于此案证据方面存在诸多疑点,2011年5月15日,兰州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被告哭诉:否认盗窃失主认错了人

2月17日上午,此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出具陈田录有罪的证据有,失主何文斌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店员何蓉的证言,何文斌、何蓉的辨认笔录,订货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破案经过,监控录像照片,办案机关情况说明等。

在法庭质证阶段,陈田录的辩护律师、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芳认为,公诉人出具的订货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均不是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直接证据。监控录像照片分辨率低、无法确定是被告人陈田录,录像照片内容存在和本案有关情节不符的问题。失主人证言称丢了5包货,但监控录像照片显示三轮车上只有3包货;证人何蓉称被告人穿黑色马甲,但监控录像上的人穿咖啡色夹克;被告人的三轮车前轮上有挡泥板,但监控录像上的三轮车没有挡泥板。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中也承认,此案只有失主的指认,没有赃物的下落,监控录像由于分辨率低,不能确定上面的男子就是陈田录。

梁芳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陈田录实施盗窃行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在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及何蓉的辨认,就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证据上是薄弱的,也是危险的。同时,失主报案中提到的嫌疑人特征与陈田录不符,而且辨认笔录是在抓获陈田录时,何文斌、何蓉均是接触了陈田录以后辨认的,不具有证明价值。

在当天的庭审中,陈田录情绪非常激动,他一直哭着说是失主认错了人,自己根本没有拉过对方的货,希望法庭能够查明事实,还他一个清白。该案将定期宣判。

本报首席记者 邢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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