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获刑又判修复金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同时责令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各项费用共计6760.5元。
每年的4月至6月,黟县境内漳河水域为禁渔区。被告人吴某却为了“吃鱼”,在淘宝上购买电瓶、逆变器等物品制作成“电鱼”工具。2019年6月26日凌晨,吴某在该县碧阳镇钟山村漳河水域田川河道内非法捕鱼1公斤,上岸后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评估,吴某的“电鱼”行为对漳河水域田川段渔业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应承担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合计676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各项费用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庭审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代表委员们表示,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非常具有教育意义,希望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共同促进保护良好生态,为建设现代化国际乡村旅游综合示范区提供应有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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