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章有军等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5-14 10: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5月12日,由黄山市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章有军为首的8名被告人涉黑案,经黟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有军开始在黄山市屯溪区及周边地区从事高利放贷。2017年初,被告人章有军先后笼络被告人汪鹏鹏、黄左参与实施暴力讨债。同年3月,被告人黄左带领被告人江靖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章有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为进一步树立组织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被告人章有军以同学、狱友、工友等关系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江海峰、章涛、许志勇、邱志康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章有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鹏鹏、黄左、江海峰、章涛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靖、许志勇、邱志康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发展运行过程中,大肆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从事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被侵害的群众多达30余名。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非法获利6 2万余元,其中高利放贷获利58万余元、开设赌场获利4万余元。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获取非法利益,目无法纪、为非作恶,肆意挑战法律底线,在黄山市屯溪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有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7名被告人汪鹏鹏、黄左、江海峰、章涛、江靖、许志勇、邱志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

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依

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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