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7月1日起再次上调低保、特困供养等标准

皖江晚报 2018-06-26 01:04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赵天彪报道6月24日,记者从黄山市政府获悉,该市再次上调低保、特困供养等标准,新标准均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城乡低保标准;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和黟县实现城乡低保统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该市的歙县、休宁县、祁门县三个县城乡低保标准不统筹,三个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每人每月400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02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月5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月450元。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黄山市政府表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允许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存在差异。原则上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5%,同时不低于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80%。各区县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农村低保覆盖率未达到3.2%的区县,要采取稳步推进的原则谨慎扩面,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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