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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获刑5个月

黄山晨刊 2016-05-23 14:24 大字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3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牌照),由该县渔亭镇汪村村往考川村方向行驶过程中,先后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两次碰撞。公安机关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对其进行了抽血检验。经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03.38㎎/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坦白且当庭认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范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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