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贩卖毒品一审获刑十五年
深入基层开展法律讲座邵全新/摄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江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先后多次在黄山市屯溪区等地贩卖给4名吸毒人员共计154.2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却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的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等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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