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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酒获刑并处罚金

黄山晨刊 2015-08-31 15:31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合肥市男子孙某因生产、销售假冒古井贡酒被黟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但其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2013年底至2014年8月,家住合肥市的50岁男子孙某购置低档次散装白酒、废旧古井贡酒酒瓶、包装盒、铆钉及铆钉枪等制酒工具、材料,在住宅中以低档次白酒灌装成高档次白酒,生产献礼版和5年版的古井贡酒,并将生产的古井贡酒通过物流托运方式,以每件105元至11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11次销售给屯溪区的邱某共510件(每件4瓶),销售金额达53850元。经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古井贡酒均为不合格产品。此后,该案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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