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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五千元获刑七个月

黄山日报 2015-07-14 09:19 大字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该县碧阳镇,趁晚上或凌晨,采取溜门入室、“钓鱼”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但主动交代及其亲属代为退还赃款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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