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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盗窃获刑八月并罚金

黄山晨刊 2015-06-19 15:50 大字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汤某到黟县宏潭乡宏潭村胡村组一家手机店问询手机修理费事宜,离开时见手机店隔壁陈某户房屋客厅大门开着,随即进入客厅,来到二楼南侧东向卧室,在衣柜、挎包等处翻找财物。后被陈某女儿发现,并与闻讯赶来的陈某等人将躲藏在二楼南侧西向卧室内的被告人汤某当场控制并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某于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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