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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牵出受贿案一农机人员收受好处费获罪

黄山晨刊 2014-12-04 20:36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检察机关在调查残疾人李某的交通肇事案时,需要黟县农机站原副站长卢某配合调查。而后,卢某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近日,经黟县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其犯罪所得14000元悉数追缴,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今年3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致一名残疾人李某发生交通肇事案,黟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找到黟县农机局一名工作人员卢某配合调查。不料,由此牵扯其在任黟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副站长时的一段受贿经历。原来,现年50岁的卢某在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间,任黟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副站长。2009年5月,卢某受单位指派,到安徽省宣城市核实该县农户购买农机情况。期间,安徽宣城治中机械制造公司经理王某,为感谢卢某在其销售农机过程中给予的帮忙,送给卢某11000元。随后,卢某将其中的2000元分给一道出行核查的同事叶某。次年9月,销售农机的宣城绿源公司经理张某,同样是为了表示感谢,送给卢某3000元,其照收不误。当时,卢某自认为是帮别人牵线搭桥,并帮人宣传,收取别人给的好处费,可能不会涉及到受贿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廉洁奉公,但其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且罪行较轻,当庭认罪、悔罪等,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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