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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触刑法被判拘役四个月

黄山日报 2014-09-29 11:12 大字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月3日傍晚,被告人朱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该县洪星乡长春村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与相向而行的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98mg/100ml,属于醉酒。经认定,被告人朱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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