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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事几句口角故意伤害获刑7个月

黄山日报 2014-07-29 11:27 大字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8日20时许,被害人丁某在该县宏村镇中街一艺术馆门口处摆摊,被告人汪某因需要驾驶停放在摊位后面的汽车,遂要求丁某先将摊位移开,但由于丁某正在做生意未及时移开。后在移动摊位过程中,因汪某将挂在摊位上的电灯泡踫掉到地上摔破,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并致丁某后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案发后,汪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扭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所引发,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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